國民黨籍宜蘭縣議員莊淑如的父親莊阿養,為求莊淑如順利當選,去年10月初以4000元買票,莊阿養被判2年6月徒刑,宜蘭地院今(28日)判莊淑如當選無效。
法院指出,現今選戰動員大量人力、物力,各候選人無不成立競選團隊全力以赴,組織分工各司其責,由候選人獨立參與,規畫全局的狀況,現今已無法想像,因此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賄選行為,不以當選人本身親自實施為限。
法院指出,莊淑如為莊阿養之女,莊阿養先前在2003、2006年間,因賄選罪名被法院兩度判決有罪確定,莊阿養對賄選相關法律規定違反之處罰,應非常熟悉,莊淑如與莊阿養均明知選舉如果採取賄選的不正當手段,將遭受刑事追訴及當選無效風險,依一般經驗法則,若非事前徵得莊淑如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不違反莊淑如的本意,莊阿養豈會甘願冒此風險,擅自主張向他人買票。
法院指出,莊淑如競選總部成立茶會時,同意莊阿養參與競選活動,莊阿養拜訪朋友也都隨身攜帶文宣等,莊淑如至少已經默許莊阿養的賄選行為,否則不會容任極可能再度賄選的莊阿養參與本次競選活動,因此與自己親手賄選無異,故應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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