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姓男子於2021年10月30日無照駕駛自小貨車,他在大社區倒車時沒有注意到蔡姓女子騎乘機車,導致蔡女與另一名張姓騎士發生車禍。橋頭地院審理後,依犯過失傷害罪,處陳男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根據簡易判決,陳男當時倒車時理應注意路況,且當時天氣良好,但他卻沒有注意後方的機車騎士,導致在倒車時碰撞蔡女,蔡女受到碰撞後向左偏離車道,蔡女之後在大社路與張男騎乘的機車擦撞。蔡女受傷包含左腓骨外踝撕裂性骨折、左舟狀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法官考慮陳男在事發後主動向到場的警員坦承肇事,雖然他到案後也坦承過失行為,但因為他尚未與兩名被害人達成調解,因此判處陳男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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