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男子阿強(化名)與已婚前女友重新取得聯繫後「舊情復燃」,2人不僅共赴遊樂園遊玩,更在住所發生性行為,還拍下「床照」,結果正牌丈夫小志(化名)抓包後怒告求償100萬元,法官認為阿強行為已侵害小志配偶權,最終裁定須賠償33萬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小志(化名)主張,妻子與阿強(化名)過去曾為男女朋友,阿強明知妻子已婚,仍自2021年9月間與妻子取得聯繫後,相約在外幽會,期間曾至遊樂場遊玩,並於遊樂場摟抱妻子,同年間,阿強亦曾將妻子帶回住所發生性行為,還拍攝妻子在床上滑手機之照片,因此向阿強提告求償100萬元。

法庭審理時,阿強坦承侵權行為之事實,但認小志請求之賠償金額過高,應賠償5萬元比較適合。不過小志認為,阿強離婚後,每月給付其子女及前妻之費用至少需10幾萬元,故阿強薪資必高於10萬元以上,對方並無理由稱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宜。

阿強則表示,自己在夜市擺攤賣飲料,如果天氣好,一星期可以工作四天,但工作並不穩定,沒有正常之收入且隨時都會失業,而每月均固定給前妻贍養費及2個女兒生活開銷合計3萬元,並非10萬元,而自己也還要租房子,亦尚有以前投資失敗的貸款須給付,因此收入不多。

法官認為,阿強在人妻婚姻關係中,逾越兩性平常社交禮儀應有之分際,進而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不法侵害小志配偶權,審酌雙方所得及財產資料等經濟狀況,判阿強須賠償33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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