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刑法》第146條第2項「幽靈人口」釋憲案召開記者會,民進黨立委伍麗華10日公開喊話,訴求在憲法法庭未做成結果前,應暫緩辦理相關訴訟案件,避免憲法法庭釋憲結果出來前,各地方法院解讀不一,損害民眾權益損害。她也盼法務部主動提出修法版本,讓法律應更貼合各族群文化及社會發展的狀態

當前固有5項攸關「幽靈人口案」的釋憲聲請案在憲法法聽處理中,原訂今日為憲法法庭宣判截止日,但言詞辯論終結後,大法官仍未能如期討論最後定案,故憲法法庭於6月30日公告延長宣示判決,但各地法院訴訟案件仍在審理中。

伍麗華上午邀請法務部、相關訴訟案件的原民當事人及律師團,盼使大眾瞭解刑法因條文認定困難且標準不一,若在憲法法庭未做出解釋前,交由檢察官、法官等自由心證,很可能會誤損民眾權益。

伍說明,不管是釋憲聲請案還是她所接觸到的陳情案件,提出的爭點主要在於條文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她質疑,要如何舉證當事人遷徙戶籍的主要意圖?以刑法處罰限制人民的選舉、遷徙即居住自由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伍麗華認為,特別是本案鑑定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於憲法法庭之見解,也呼籲憲法法庭應正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選舉權自由行使」的權利保障及平等權限制之比例原則,不應以實際居住為必要剝奪民眾參政權,最起碼不應對人民遷移戶籍、投票行為予以刑罰。

她表示,憲法法庭未能如期宣判,顯見對於本項規定能否解決台灣現存所謂不公平選舉的問題帶有存疑,特別是這項規定侵害了人民的選舉及遷徙與居住自由,以刑罰相繩更可能違背了憲法長久以來所揭橥的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更由於刑罰法律的不明確性使得人民動輒得咎。

伍進一步質疑,按目前規定,被選舉人可以將戶籍遷徙到與居住地不同地區不違法,但選舉人遷徙戶籍卻必須要以「實際居住」作為標準,否則就落入虛偽遷徙戶籍之罪;同樣的,海外僑民仍得回國參與選舉行為,可見「實際居住地」已非唯一且必要之標準。

她提及,民主國家選舉強調就是秘密投票,確保民眾得以以自主意志選出理想的人選,本項規定卻用選舉公正性為理由以刑罰來處罰民眾的投票行為,嚴重侵犯民眾秘密投票的權利。

遠從花蓮來台北參與記者會的當事人就直言,因不同發展需求,而將戶籍自原鄉祖居中遷出,但退休後規畫返鄉、回家照顧重病親屬、創業、待產等,卻因為戶籍遷入時間適逢選舉的時機,就要冒著被惡意檢舉、起訴、爭訟的風險,這對本來經濟處境就不利的多數族人來說,是沉重的負荷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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