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黃姓男子約情敵李姓男子到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跨海大橋下停車場談判,黃男與友人毆打對方,過程中黃男持刀刺殺李男致死,犯後他打電話向警方自首,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考量他非直接故意殺人,依殺人罪輕判14年定讞。

判決指出,黃凱鴻不滿鄭姓女友與李姓男子相處甚密而發生爭執,鄭女提出分手,黃凱鴻於是在蘇姓友人陪同下一同前往屏東縣東港鎮,與鄭、李談判,雙方在去年4月12日凌晨1點多抵達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跨海大橋下停車場。

黃與蘇下車後,不顧旁人阻止,共同徒手毆打、以腳踹踢李男,致李全身多處擦挫傷、瘀傷及挫傷,黃男自其隨身包取出彈簧刀,用力朝李之肩膀及背部猛刺,致李受有左背部及左肩後方2處穿刺傷,並因其中左背部穿刺傷刺破胸主動脈及左下肺葉致血胸。

黃凱鴻在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不知其上開犯行前,撥打電話至110向警方報案稱其與另1人互相毆打受傷,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警方據報趕至現場處理,將李送醫救治,但仍因主動脈及肺臟刺創大量出血與氣血胸而死亡。

一審及二審認定黃男非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就其所犯殺人罪行之惡性,雖尚未達量處死刑、無期徒刑之程度,但罪責不可謂不重,故雖擇處有期徒刑之刑種,仍應科處較重之刑度,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黃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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