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出分手變身恐怖情人,不僅威脅散布私密畫面,並嗆聲:「我要開始行動了,妳依然不回應,那就同歸於盡吧」,甚至還帶水果刀闖進女方住處,焚燒沾滿血跡的上衣,女方返家驚見趕緊報案,警方依法將他送辦,法官日前依無故以錄影、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6月,又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5月。應執行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11年2月2人交往期間,陳男偷錄與女方的私密影片及照片,沒多久女方認為2人不適合便提出分手,陳男心生不滿,竟抓狂連續傳恐嚇訊息,「我就在妳公司門口」、這是妳選擇逼我的」、「我要開始行動了,妳依然不回應,那就同歸於盡吧」。
同年2月5日下午,陳男闖入女方住處等待女方返家,隔天下午3點女方回家,在門口就感覺有人闖入屋內的跡象,嚇得趕緊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進入屋內,發現屋內的人就是陳男,並發現沾有血漬上衣焚燒後的殘渣及水果刀1把。
陳男事後不改恐怖情人行徑,同年2月10日深夜,傳訊恐嚇「妳不可能一直這樣藏下去,要找妳不會難」、「其實我今天可以衝去三重找你,可以衝去公司等你」、「他們難道沒想過,警察本來是要保護你卻有可能因為這樣的舉動而傷害到你」等,女方心生恐懼憤、憂心有生命危險憤而提告。
法官審酌,陳男不尊重他人隱私,竟在交往時竊錄、偷拍女方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個人隱私;又因感情糾紛,不思循和平理性手段解決,竟傳訊恐嚇危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訊息。
陳男在2處辦公室張貼印有上私密照文宣、侵入女方住宅等手段恐嚇,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造成女方莫大之恐懼及壓力,所為實非可取,且未能女方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害。
法官參酌女方表示希望從重量刑,惟念陳男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衡量陳男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活動公司的負責人、平均月收入6、7 萬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爸媽、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依無故以錄影、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6月,又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5月。應執行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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