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山地原住民議員施余興望在去年九合一選舉中,遭控涉嫌現金買票,以每票6000元至1萬5000元向5名選民賄選,台南地院下午審結此案,認施余興旺涉行賄5人是他的競選幹部,費用是車馬費、非賄選費用,判施余興旺與另5名被告無罪。
檢方指出,施余興旺去年6月至11月間,分別行賄錢賴、洪、黃等3人各1萬元,范姓選民1萬4000元、鍾姓選民1萬5000元,尋求鍾姓等人及親屬投票支持。檢方去年11月12日持搜索票搜索施余興旺住處及座車等處,查扣千元鈔票300張及手抄名冊等物證,複訊後,去年11月13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但遭台南地方法院駁回。
此外,施余明知法院仍認其涉有重嫌,卻意圖使自己順利當選,11月15日在臉書上傳「經檢調漏夜偵訊,調查無任何買票證據,法官最後判他無保請回,隔天週日平安回家」、「感謝主,我跟團隊已經沒事了,請大家放心」。
檢方認其說法使選舉權人對於其明確賄選犯行產生誤導,並足生損害於其他候選人選情,涉犯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罪嫌,檢方依涉行賄及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嫌起訴外,檢方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又再起訴1條散布謠言罪嫌。
施余興旺及律師都否認買票,指交付款項為競選活動費用,不是買票之用,台南地院採信施余興望說法,認黃等5人為競選團隊,該筆費用為車馬費,而非賄選費,認檢方舉證不足,難以認定是投票對價,今天判施余興旺與另5名被告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針對施余興旺在臉書貼文,法官表示,《選罷法》未把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事行為列在當選無效事由之列,檢方以此提告施余當選無效,並無理由,6月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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