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院可以依《外國國家豁免法》在一定條件下受理、審判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案件。為大陸公民和企業增加救濟管道,為維護大陸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馬新民說,在《外國國家豁免法》立法之前,大陸長期實行絕對國家豁免政策。大陸法院不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這帶來了兩方面不利影響:首先,大陸公民、企業與外國國家發生商業糾紛後,無法透過大陸法院維護正當權益。另一方面,近年來,一些外國法院頻頻受理和管轄針對中國國家的誣告案和濫訴案,而大陸法院卻不能管轄外國國家,就造成了這種不對等局面。為了改變這種不對等、不利的局面,大陸確有需要調整政策,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

近年來,一些外國法院受理反中勢力針對大陸國家的誣告濫訴,甚至叫囂要剝奪中國根據國際法應享有的國家豁免。馬新民指出,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為大陸進行對等反制提供堅實法律依據,並可發揮防範、警示和震懾作用,是在更高水準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必然要求。

同時,馬新民強調,外國國家豁免問題具有法律和外交雙重屬性。《外國國家豁免法》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這部法律確立限制豁免制度,符合公認的國際法,與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一致。《外國國家豁免法》體現了國家主權平等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兼顧中國司法主權和外國國家的主權平等。一方面,大陸法院依據領土主權原則依法行使司法權,保護大陸當事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大陸法院充分尊重外國國家的主權平等,對其主權行為及其主權財產給予豁免,促進對外友好交往。

馬新民表示,《外國國家豁免法》立法有重大現實意義。第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外交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第二,是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要保障。第三,是踐行立法為民,維護公民和企業正當權益的重大舉措。第四,是服務國家高品質發展、助力高水準對外開放的重要手段。

《外國國家豁免法》共23條,主要規定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確立外國國家管轄豁免的原則與例外。二是確立外國國家財產免於強制措施的原則和例外。三是明確該法的適用範圍和例外。四是確認外交部在處理外國國家豁免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就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向法院出具證明文件,二是就涉及外交事務等重大國家利益的問題出具意見。五是規定對等原則。六是明確了適用於外國國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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