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石姓書記6年前到台北市一間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時不慎跌傷,申請慰問金,但遭被認定是自己疏失而駁回,經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逾越母法《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排除疏忽造成的意外事故,屬違憲,她可聲請再審。
但慰問金發給辦法在2021年4月16日修正發布時,已將「意外」之定義放寬,不再限於須有外來危險因素介入,亦不因單純個人疏失即不發給慰問金,故現行辦法已無此一憲法爭議,亦非本件審查範圍。
石男在2017年擔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秘書室的書記,同年10月間在台北市一間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時,因突遇上下台階,反應不及而踩空台階以致摔跤,造成右側足部挫傷及非移位閉鎖性骨折。
石男隔年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向國財署北區分署申請核發受傷慰問金1萬元,卻經國財署北區分署否准,她不服提起復審、行政訴訟,經駁回而確定,她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逕自將慰問金發放標準排除「因當事人疏忽或疾病所致之意外事故」,與慰問金本質上係為落實國家照顧公務員之意旨不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判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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