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威京小沈」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被林秉文持5張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金額高達港幣2億2995萬元,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裁准, 沈抗告後,北院3名法官組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無法證明林已向「付款提示」,不符合聲請要件,將原裁定廢棄,可再抗告。
合議庭指出,沈主張林提出之聲請狀全文均未出現「提示」本票2字等情,經核閱林在原審提出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狀,林主張其持有本票,但本票皆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89條之義務。
合議庭表示,林秉文未陳述係於何時、向何人及如何提示本票,難認其就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前,已向沈為付款提示,欠缺行使追索權所必備之形式要件,林秉文所為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裁定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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