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從事建築臨時工的黃姓男子,因不滿給予廖姓男街友生活費,他卻拿去買酒,黃男酒過三巡氣憤持米酒瓶敲擊廖男頭部,並用腳猛力踩踏其頭部,導致廖男顱內出血送醫不治,一審法官依殺人罪判處15年徒刑,黃男否認有殺人犯意上訴,二審合議庭不予採信,30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三審。
一審判決指出,黃男與被害人廖某原屬舊識,2022年11月5日上午9時許,兩人在台中市東區富台東街飲酒聊天,黃男因不滿廖某所購買酒類品項而發怒,持米酒瓶用力敲擊廖某頭部,接著用腳猛力踩踏、踹踢其頭部數次,黃男不顧廖某舉手阻擋,繼續徒手猛力毆打其頭部數次,見廖某血流不止、倒臥在地,仍繼續徒手使勁毆打其頭部,致廖某因頭部外傷導致顱內出血、腦挫傷程度嚴重而不治死亡,依殺人罪判黃男15年有期徒刑。
黃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拿錢給廖當生活費,他竟拿去買酒,因而產生教訓之意,應僅成立傷害致死罪,另就廖男傷勢,難認其手段猛力兇殘,且行為時精神狀態確實有因長期飲酒及年齡老化,導致認知功能減損,沒辦法思考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傷害的嚴重性。
二審合議庭審理,黃男接續以手猛力毆打、以腳狠踩、踢、踹被害人頭部致命部位,且未曾救助或做任何足以挽回被害人之行動,可見其主觀上並非僅基於傷害之意思,其辯稱並非手段猛力兇殘,顯不可採。
合議庭認為,黃男在建築工地從事零工賺取生活費,應尚未達智能障礙及失能之程度,其行為時雖有飲酒,然而意識狀態清楚,並未因飲酒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控制行為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符合罪刑相當、比例原則,黃男上訴意指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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