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官詹昭書被控在新竹地檢署任職期間,收賄替溫泉業者、汙泥廠護航,2019年詹男遭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定讞,他入獄服刑後,法務部在2021年廢止他的律師證書,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貪汙遭判刑確定,依《律師法》應廢止證書,駁回他的請求。可上訴。
詹昭書在2009年任職新竹地檢署期間,收受溫泉業者提供的昂貴汽、機車代步,並佯稱能協助解決汙泥廠圍廠事件,利用自己輪值內勤之際,受理且主導案件偵辦,藉此索賄。
新竹地檢署、廉政署據報後展開搜索,拘提詹到案,訊後將他起訴並求處重刑,但新竹地院卻認定,證據不足證明詹昭書有利用職務,以欺騙手段讓張姓、何姓業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判他無罪。
經上訴後,高院、更一審都改判10年徒刑,高院更二審認定詹男收取業者的利益有對價關係,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他的行為令全體檢察官蒙羞,將他判刑10年,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法務部也廢止他的律師證書並命其返還該證書。
詹昭書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律師法規定只有「廢證」一途,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違,且法務部處分違反正當程序原則,請求法院撤銷處分,但北高行認為法務部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決駁回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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