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李姓男子因林姓女友喜歡刺激,去年5月間在台鐵區間車上拍攝女友裸露胸部照片,林女將照片上傳臉書供觀賞遭警查獲,嘉檢依李男單純拍照,不起訴處分;林女以緩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發布起訴書指出,李男與21歲女友林女去年5月中旬一起搭乘台鐵區間車,在行經台鐵嘉北站時,一時興起,林女要求李男持手機拍攝其裸露胸部的照片,李男拍攝後,則將照片傳給林女。
林女則於去年8月30日將裸露胸部的照片上傳暱稱「黎嫣」的臉書(Facebook)帳號,供不特定人士觀賞流覽,案經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發現偵辦,將李男及林女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法辦。
檢方表示,李男因林女覺得在火車上拍攝裸露照片比較刺激才會拍攝,且早已刪掉照片,李男也不知道林女會在3個月後上傳臉書,而照片在臉書供不特人士觀覽,只是林女單方面臨時起意,因此,李男為不起訴處分。
檢方審酌林女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1年,應書立悔過書,且須參加嘉義地檢署的法治教育4個小時。(編輯:謝雅竹)1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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