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對於此次龍邦等7名股東將召集2023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日期並未提出說明,但最後過戶日期在5月2日。泰山公司本身召開的年度股東會日期在6月30日,且泰山年度股東會並沒有董事改選的議案。
公司法第173條之1修正案為市場上所稱的「大同條款」,主要內容在於公司持股逾50%股東,持股滿3個月,得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
泰山並針對重訊進一步說明,龍邦國際(2514)提出之「符合公司法第173-1條股東申請持股證明書」、「公司法第173條之1申報申請書」等文件,僅記載龍邦公司為代表提出申請之股東,然本件究由哪些股東提起、各自持股為何?是否為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數過半數之股東,方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相關資料則付之闕如,公司實無從確認核實,但基於對主管機關指示之遵從,公司即按要求發布本重大訊息,後續將進一步洽請證交所提供相關文件,依法辦理,以維全體股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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