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擔任補習班老師的彭男分別與2名國中女學生交往,並與之發生性關係,2名女學生懷孕後,被要求墮胎,其中一人還流產2次,最高法院駁回彭的上訴,將他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4年6月,全案定讞。

彭男從2010年在補習班任職擔任數學科老師,因而結識該補習班的一名女學生,2013年他與少女發生多次性行為,導致對方懷孕並於同年11月23日持其姊之健保卡至診所實施人工流產。

另彭男在2015年又與另一名國中女生交往,且在其新北市新莊區住處內,與她性交行為導致她因而懷孕,她拿彭的妹妹之健保卡,冒用其名義至診所實施藥物人工流產,後來彭又跟少女性交行為再次導致她懷孕,她又以藥物人工流產。

一審及二審考量彭男明知2名少女的實際年齡,且其均因年幼而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於發展階段,卻未能克制己身性慾而與2少女分別為性交行為,並造成各懷孕1次、2次,且2名少女都前往婦產科診所進行人工流產,人格及身體發展產生巨大之不良影響。

合議庭考量彭男犯後不斷矯飾犯行,毫無悔意,應予以嚴加非難,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彭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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