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新類型菸品多樣化,保護國人的健康,衛生福利部修正菸害防制法第7條規定,針對「其他菸品」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如要產製其他菸品(例如加熱式菸品),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該部核定通過後,再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於取得許可執照後,依菸酒稅法規定,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始得開始產製。
配合上開菸酒稅法修正,財政部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1條規定,「其他菸品」無法以支數計算者(如:粉末狀之鼻菸、小塊或片狀之嚼菸)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得以支數計算者(如:菸柱狀之加熱菸)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1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1公斤應以千支計算,即取稅額較高者為計稅單位。
該局舉例,產製廠商於國內產製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其他菸品,每千支重量為0.7公斤時,計算公式如下:按千支計算菸酒稅=1,590(元/千支)×1(千支)=1,590元;按公斤計算菸酒稅=1,590(元/公斤)×0.7(公斤)=1,113元。按千支計算之稅額較按公斤計算稅額為高,依上開規定,應以千支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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