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人妻發現張姓丈夫外遇林姓女子,2人不僅當街摟抱,還數次發生性行為,並拍成影片,讓她深感配偶權遭侵害,依法向2人請求連帶賠償150萬元。台中地院審結,判2人應連帶賠償1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元配主張,於2008年與張姓男子結婚,但2021年12月間她察覺丈夫與林姓女子交往,甚至早在2020年間就發生過性行為,並拍下性愛片,影片中林女還詢問張男「床頭櫃是的戒指是婚戒還是對戒」,均可得知林女知情張男已婚,認為2人的行為侵害她的配偶權情節重大,依法請求連帶賠償100萬元。
對此,張男及林女認為,張妻取得證據的方式不合法,張男還控訴,妻子早在2018年間就做出破壞婚姻生活的行為,當時2人未能協調離婚,是因為妻子提出龐大的離婚條件,2人已分居多年毫無實質配偶關係,縱使他侵害了配偶權,情節也很輕,並不需要負起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證據後,認定張男及林女的確有摟抱的親密行為,並性交2次,但並無法證明林女知情張男為有配偶之人,另,因2018年2月起張妻就多次與張男提離婚,可認定此段婚姻的確疏離,衡量張男行為對於婚姻影響程度等情狀,判張男及林女須連帶賠償1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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