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在中和開設經紀公司的男子,前年7月某日晚上與一名公司日本籍女員工獨處時,竟直接把手伸進對方內褲內撫摸下體,甚至還將手沾口水再次摸對方私處,事後雙方以30萬達成和解,法官依照強制猥褻罪,判男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2年。
判決書中,日本國籍的25歲女子來台後在男子的經紀公司上班,男子在前年7月27日晚上7點在新北市中和的公司內,趁著與女方獨處時,先將手伸進女方的內褲內撫摸生殖器,再將手沾染唾液再次撫摸女方生殖器,女子最後出聲表示拒絕並推開對方的手,男子才罷手。
法官認為男子身為經紀公司老闆,本應知道為人長官的責任在於照顧年輕新進人員,竟為逞私慾而猥褻女員工,嚴重害及女方身心健全展,也破壞女方 對長官、同事之信賴,男子事後以30萬達成和解,去年6月以先給付10萬,女子在法庭上表達願意給予對方緩刑請求。
法官認為,男子事後坦承犯行、即時悔悟,也與對方達成和解,給付30萬元彌補女方所受到的身心損害,新北地院依照強制猥褻罪,判男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2年,並且按月給付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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