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有4名投資人因買賣「臺灣存託憑證」(TDR),遭法院以違反《證交法》判決有罪並發監執行,此舉引起法界批評法院簡直「胡亂判決」、「戕害人權」,由於日前立院財委會針對《證交法》召開公聽會,甫剛卸任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於去年12月9日在高院作證時證稱「TDR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核定的範圍內。」曾經也因為TDR而入獄3年2個月的鄒官羽,認為自己當初是被金管會所欺騙陷害,已委託律師向金管會提告偽造文書。
但事實上,除了鄒官羽以外,其實還有林英鴻因涉及於2007年間炒作東亞科TDR,遭判刑3年4個月;劉旭章於2001年間炒作新傳媒TDR,遭判刑3年4個月定讞;另名投資人鍾文智也在2010年間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而所有人都已服刑完畢。
對於這樣的結果,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表示,美國與日本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國外有價證券,他認為我國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
郭土木去年12月9日在高院作證時強調,「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發布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TDR存在,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核定的範圍內,並無核定TDR為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為何金管會明明知道TDR為我國有價證券,卻還要冒著違法風險睜眼說瞎話?法界研判,金管會擔心一旦否認第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等於承認行政怠惰,默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1998年發行第一檔TDR,到2012年修法,這14年中TDR就是在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下於市場存在,所以金管會若承認此空窗期,接下將面對冤獄和國賠等後續問題,以及公務體系集體偽造文書等巨大風暴。
一般民眾普遍認為金管會偽造文書陷民於罪實在很不可思議,然後金管會前後任主委跟其他官員講的話都不一樣,金管會會這樣做的原因應該是想掩蓋冤獄國賠的事實,怕被監察院追究相關的行政責任,如果蔡政府都可以這樣放任金管會弄假公文惡搞人民的話,那現在的台灣跟大陸人治主義還有什麼分別?台灣引以為豪的民主人權已盪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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