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王姓男子去年觀賞舞蹈表演時,將手機鏡頭朝上平放在舞台上,竊錄在舞台上表演的4名女舞者的裙底風光,遭到其中3人提告。台北地院審結,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3年。另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5場法治教育。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去年9月晚間前往西門一處小型表演場館欣賞表演,未料王男將手機平放在舞台上,鏡頭朝上拍下表演團體女舞者的裙底,共有4女受害,其中3人憤而提出告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指出,王男雖欣賞表演者,卻不尊重表演者的身體隱私權,逕自竊錄對方身體隱私部位,造成其身心受創,考量王男犯後坦承所有罪行,與其中2名被害者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認為刑期暫不執行較適當,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須於判決確定的2年內,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5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偷拍 #竊錄 #舞者 #錄影 #妨害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