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鄭采勻(雞排妹)控告鏡週刊前年未經求證,報導保時捷男送她去整形診所又去旅館休息,求償60萬元,日前她出庭時還在法庭上委屈痛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她的上訴,判雞排妹敗訴,全案確定。

鄭女提告主張,週刊在前年7月9日至同年月11日以持攝影器材拍攝方式跟蹤她並錄影、拍照,攝得她與男性友人在飯店、醫美診所、精品店等社會活動,製作系列報導,侵害她隱私權、肖像權、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他人之法律。鄭女說,她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求償60萬元。

高院認為,鄭女是演藝人員而為公眾人物,前年4月間透過媒體透露與交往男友分手,同年7月3日發布取消原訂結婚計畫等訊息,就該議題自願透過媒體曝光,與此有關之報導足以滿足社會大眾好奇心。

週刊派遣記者前往該地點攝得該等影像,製作系列報導,為與她前述感情狀況之相關資訊而有合理正當關係,具公共利益,並具採訪之新聞價值;跟追所攝得之影像、報導具正當合理性,難認有不法性,判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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