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明,先前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準則、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準則中,已規定若符合6項條件其中任1項,即必須揭露個別董監酬金,此次修法規畫新增2條件、擴大1條件規定範圍,以提升公司董事酬金資訊透明度。
首先,金管會原訂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若落在最後一級距、即81~100%的上市櫃公司必須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此次研擬擴大為落於倒數二級距、即66~100%的上市櫃公司,均必須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以2022年年報為例,落於66~80%的上市櫃公司為190家。
此外,若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年增逾1成、但非主管職全時員工平均年薪未增加,以及最近年度稅後淨利衰退達1成且逾500萬元,但董事平均酬金卻增加達1成且逾10萬元,這2種狀況亦新增納入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範圍,去年各有47家、16家上市櫃公司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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