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服役於桃園某部隊的軍人阿男(化名),去年6月底透過網路遊戲結識年僅12歲的少女,雙方因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阿男明知對方未成年,竟四度勸誘少女與其發生性行為,甚至恫嚇「見面要幫我口爆吞精」、「如果沒有精液就喝尿」,最終吃上官司。法官依現役軍人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據判決書指出,阿男(化名)為現役軍人(去年11月21日已退伍),去年6月底透過網路遊戲12歲少女A女,並成為男女朋友。阿男明知A女為未滿14歲之少女,去年7月間,竟四度與A女到旅館開房間,對其為性交行為得逞,事後被A女母親告上法院。
法官勘驗阿男與A女間IG對話紀錄擷圖,發現2人交往期間,阿男曾於A女向其道歉時,回覆「跟妳說吃精液,妳有吃嗎?」、「我還沒有原諒妳喔!」、「見面要幫我口爆吞精」、「如果沒有精液就喝尿,知道了嗎」等語,認為阿男不顧A女對於男女情慾懵懂未知、性自主權認知未臻成熟之狀態,在其不斷勸誘下,A女才與阿男發生性行為。
法官審酌阿男明知A女與其交往時未滿14歲,對於性行為欠缺完全自主判斷能力,竟未控制自身生理衝動,僅為滿足其情慾,於未違反A女之意願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影響A女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並當庭向A女之家屬道歉,但迄今尚未與A女或其家屬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等犯後態度,以及A女之母表示從重量刑之意見;法官依現役軍人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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