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不滿電視節目主持人陳斐娟,2019年在臉書發文指「劉建國是愛情騙子」,提告要求陳女刪除臉書文章並刊登道歉啟事在她臉書專頁3天,最高法院駁回劉的上訴,認定陳女是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受言論自由保障,判決劉敗訴確定。
劉建國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主張,陳女是電視節目主持人,在2017年10月5日邀請李婉鈺參與錄製,她明知李婉鈺於接受訪談時未曾表示劉建國是愛情騙子,竟於其個人粉絲專頁「阿娟的FreeStyle-主持人陳斐娟」,張貼標題為「劉建國其實是愛情騙子」之不實言論。
劉表示,陳的言論,致不特定人誤認上訴人欺騙李婉鈺感情、花心、感情不忠,損害他名譽,請求陳女賠償50萬元,及永久刪除該網頁內容,並刊登道歉啟事,一審及二審判決劉敗訴,他對求償50萬部分未上訴,其餘部分上訴,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陳女依據李婉鈺在錄影前、後之陳述,解讀為李有戀情受騙的感覺,並非毫無根據,且所謂愛情騙子,並非僅得指一般所謂「花心」、「用情不專」,如一方對外不願承認或刻意隱瞞交往事實,亦可解讀為對感情欺騙、不負責任。
更一審認定,民意代表有無感情不忠或欺騙等行為,影響選民對該民意代表之道德、品格、誠信是否無瑕之判斷,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陳女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縱其使用「愛情騙子」之詞足令人產生負面觀感,或使劉感到不快或難堪,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能認為已構成侵權行為,判決劉敗訴,劉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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