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妻子提告指稱老公趁她不在家時,帶一名女子回家中過夜、性交,要求賠償150萬元,法院認定,妻子也因與他人有侵害配偶權的案件遭判賠老公30萬元,且她長期與老公互相攻擊指謫,判決老公須賠償妻子精神慰撫金10萬元確定。
妻子提起求償訴訟主張,2008年結婚後,2019年她隨同子女長居於台中就學,僅於週末時往返雲林家中但卻發現老公行跡有異,但2021年她才發現老公與小三有多次性交、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之行為,須賠償她150萬元。
老公則反控,妻子與別的男子因侵害配偶權案件遭判賠確定,婚姻名存無實,他與該名女子是商業性質交友,以服務之對價為目的,僅止於「條件關係」,而不具「相當性」,不須賠償妻子。
法院認定老公已侵害妻子的配偶權,但妻子也有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為越普通男女朋友之一般社交舉止分際之行為,考量一切情狀,判決老公只須賠償妻子10萬元確定。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