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84歲楊姓男子,2022年12月15日下午14時許,到阿蓮區某間SPA館消費,過程中碰觸按摩女子A女的大腿3次,甚至在翻至正面時對女子襲胸,橋頭地院審理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14時13分許,至高雄市阿蓮區某SPA館進行全身按摩消費,於SPA館2樓,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摸A女大腿3次,並以手抓A女左側胸部1次,而以上開方式性騷擾得逞,嗣經A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楊男辯稱:我可能是翻身的時候不小心碰到A女的腳,我沒有故意摸對方,沒有摸A女的胸部等語。輔佐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覺得是對方故意設局叫我們和解,他們沒有監視器、物證,只能各說各話,監視器也只有提出對他們有利的,在樓上的過程都看不到是模糊地帶。
A女證稱,我向被告表示全身按摩要換衣褲,結果他當下馬上就要脫下來換,我隨即跟他表示美容室都有浴室,要在浴室裡換,之後他趴在美容床上,有意無意揮動而碰我的大腿3次,甚至有快摸到大腿內側;被告正躺的時候,因他講話不太清楚,我靠近他時被告就直接用手抓我的左邊胸部,我直接嚇到,叫了一下,過沒多久就趕快衝出去,我有跟被告說「不可以這樣」,但他當下態度不是很好地用台語回我「為什麼?不能摸喔」。
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行為時業已84歲,已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人,且在現今社會已堪足作為他人之長輩之輩份,仍為逞一己私慾,乘A女在工作期間不及抗拒而恣意觸摸A女大腿及胸部之身體隱私部位,侵害A女之身體、自由及性自主法益,更造成A女心理傷害,考量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被告與輔佐人均不願與A女和解,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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