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曾姓男子因發現林姓女友與另名男子合照,2021年他到林的工作的檳榔攤談判,一言不合拿單片剪刀攻擊她,致林女身中25刀慘死,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考量曾男因感情因素衝動而殺人,非預謀行事,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定讞。
曾男與林女曾於桃園市同居,林女後來在2021年4月21日前之某日搬離,曾發覺林與另名男子之合照,心生不悅,21日下午1點多他取料理剪刀1把放在褲袋內並前往質問林,二人在店內談判,爭吵過程中曾將剪刀拆為2支單片剪刀並以雙手分持、恫嚇她。
曾男先刺傷林的左小腿,繼續爭執時,他在盛怒之下以單片剪刀刺擊林的身體多處,造成頸動脈及氣管壁刺穿傷大量出血,而休克倒地,林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及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曾男對被害人殘忍對待行徑,當予嚴懲,惟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他因感情因素衝動而殺人,非預謀行事,倘依蒞庭檢察官求處之無期徒刑相繩,罪刑顯不相當,因此判處15年有期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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