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國中男老師阿志(化名)為校內司儀團指導老師,未料阿志竟6度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台北地院審理時,阿志以支付女學生120萬元換取緩刑,法官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等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志於北市一間國中任職,並擔任校內司儀團指導老師,但阿志竟於2014年至2016年間帶著女學生A偷嚐禁果,前後達6次,地點都在車上,案情曝光後,阿志因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遭到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阿志認罪,且以支付A女120萬達成調解,換取緩刑,其中80萬元已經匯款完成,剩餘40萬元則分期20月,每月支付2萬直到清償。

法官指出,阿志為成年人,卻恣意對性觀念懵懂無知及判斷能力未成熟的A女性交,影響A女身心健全成長,實屬不該,但考量阿智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也終於坦承犯行,與A女達成和解,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售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最終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等6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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