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遭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禁止處分不當取得財產,中廣請求動支律師費用逾百萬元,但黨產會不准,為此中廣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黨產會否准並無違誤,判中廣敗訴、駁回請求,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這起為了支付律師費的請求官司,導因黨產條例公布施行後,黨產會認定中廣的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曾由國民黨實質控制,且中廣脫離國民黨的實質控制屬非以相當對價轉讓,因此認定中廣不當取得的財產,應移轉為國有。

中廣不服遭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支出該案的行政訴訟第一審律師費用40萬元、聲請停止執行第一審律師費用42萬2222元,及另家事務所44萬多元等逾百萬元,中廣申請動用費用支付律師費。

中廣主張,這些律師費用符合黨產條例但書規定,申請動用遭停止處分的財產,但黨產會否准申請,中廣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政法院認為,中廣的請求不符合黨產條例但書及許可辦法規定,黨產會否准並無違誤,駁回中廣的請求,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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