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如當期統一發票用完,原則上應立即向發票代售地點增購,惟如適逢假日或逾營業時間代售地點未營業等情形而無法及時購得,可先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開立實際消費日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除向所轄國稅局報備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應於開立當期(實際消費當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及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提前開立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而需向國稅局申請備查,可透過該局網站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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