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壇、演藝圈性騷擾事件甚至疑似性侵案件頻傳,曾擔任陽明交通大學性平會執行祕書的民進黨新竹市立委參選人林志潔特別在臉書以「處理職場性騷擾的應注意事項」為題,提供網友不幸碰上相關情事時,能夠知道該怎麼處理。

林志潔說,性別平權是她的研究領域,加上曾擔任交通大學性平會執祕多年,處理過許多校內外性騷擾案件,深知現行法確實有調整的必要(尤其性平3法間互有不合致或脫漏之處),但既然法還未改,就必須依法定流程處理。

處理性騷擾,要十二萬分的小心,因為性騷擾是非常容易公親變事主的案件!在此想提醒大家幾點。包括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的申訴需要具名且依照一定流程進行,因此,黑函爆料或匿名檢舉,並不是合法申訴,無法啟動後面的申訴調查程序。

然而,雇主並不能因為是不具名的爆料就置之不理,因為依據性平法規定,雇主知悉可能有性騷擾的情事,即使沒有辦法開啟申訴流程,也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她舉例,如果有黑函爆料員工A性騷擾員工B,雇主知道了有此函,應該進行了解,並且確認有無給予B職務調整或座位調整等保護措施的必要。

另,許多人擔心MeToo會導致人人自危,不敢說話,影響職場氛圍。其實,性騷擾成立的標準雖有主觀感受,這個主觀還是必須符合合理、理性的標準,也就是一般人合理的主觀反應和感受。因此請大家不必過度擔心影響言論自由,但確實有提醒同仁注意職場言行謹慎的必要。

此外,性騷擾申訴處理有一定的程序,在處理程序中如不謹慎,常易衍生其他法律爭議,例如未善盡保密的義務或訪談言語不當,導致被騷擾者的二度傷害。因此,強烈建議性平委員們也需要接受一定的訓練,才能妥善處理,避免節外生枝。

再來是如果受雇人因為被性騷擾受有損害,雇主和行為人依法是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除非雇主可以證明對於性騷擾之防治已經善盡各種防止義務,才可免責。此處的防治責任包括事前、事中、與事後,相關的宣導、教育、政策、處理與糾正。

最後是面對各種MeToo的發聲,雇主如何因應臉書爆料或直接投書媒體?由於此時雙方當事人姓名已經被公開,當然就無法保密,但是,如果有後續的申訴,在內部處理申訴上,就個資和行為細節等事項,還是應該要遵循程序與保密義務。

她建議雇主此時應即發動初步調查,以確認立即有效的保護措施應如何進行。即使性騷擾事件的發生已經逾越可以訴究的時效,雇主還是應該有所回應。

林志潔指出,如果性別工作平等法未能處理到的性騷擾問題,本質上會落到用性騷法處理。像宴會時突然抱住他人強吻,或擠公車時猝然鹹豬手襲胸,這些不在職場上,就都是性騷擾防治法的範疇,同時也可能涉及性騷法的「趁機觸摸罪」或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趁機觸摸或強制猥褻都是刑事犯罪了,也請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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