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在2016年處分命令國民黨將其持有的中投及欣裕台股權移轉國有,中投及欣裕台提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2公司是處分以外的第三人,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2公司「當事人適格」,可提行政訴訟,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等行政法院。
不當黨產委員會在2016年11月29日處分,命國民黨應於原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中投及欣裕台不服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投及欣裕台是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判決駁回,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原處分股權之持有者從「國民黨」(私法人)轉換為「中華民國」(公法人),是黨產會以行政處分強令股東移轉,且歸為國有。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對於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經營而言,不僅經營權易主,且轉為國有,影響現行營運方針,經營權必然受限,2公司主張原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其為原告的當事人適格,其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無不合,至於原處分是否違法乃屬起訴有無理由之問題,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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