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劉姓男子與同居女友分手後,前女友為徹底斷絕感情糾葛,曾於今年1月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未料前女友在已取得保護令之情況下,劉男仍傳送「昨天下班到我上班之前,我都守在妳車旁邊」等簡訊,更於3月14日「白色情人節」當天贈送巧克力、卡片等物。前女友不堪其擾,於是報警處理。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劉男違反保護令屬實,判處拘役20日,可以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劉男與前女友曾經同居,且視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二人分手後,前女友即向台中地院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並於今年1月16日獲得台中地方法院核准「暫時保護令」。
同年1月17日,距離前女友方才取得保護令才一日,未料劉男卻向對方傳簡訊「昨天下班到我上班之前,我都守在妳車旁邊,真的很怕妳的車被拖走」等內容訊息。劉男更於3月14日,所謂「白色情人節」當天贈送巧克力、卡片等物品予前女友,因而違反保護令。
前女友無意與劉男復合,同時選擇報警處理;其訴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台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經審理,認為劉男明知法院已經核發保護令予前女友,未料劉男卻漠視保護令期限、且明令禁止劉男對前女友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也不得對前女友做出騷擾行為之前提,依然傳送簡訊、贈禮,顯然違反保護令屬實。
台中地院最終判處劉男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法官審酌,考量劉男坦承犯行等因素,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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