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中壢1間小吃店坐檯女子帶著13歲女兒及更小的妹妹上班。店家竟叫少女也陪酒,少女坦承每檯300元,從晚上陪酒到天亮,後來雖矢口否認,但法院認為此事為真,業者及母親依意圖營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
桃園地院審理,1名女子因酒駕犯公共危險罪,2018年出獄後,在桃園中壢1間小吃店坐檯,為照顧13歲女兒及妹妹,一同帶到小吃店去。沒想到業者竟要少女一起陪酒,少女說,每周去1、2天,從晚上8、9點起上班到隔日清晨5、6點,少女還說自己的同學也一起陪酒。少女提到,自己上班就是陪客人喝酒、唱歌,自己共獲利2、3萬元,都交給母親保管。
少女還說,母親原本不知道,有次坐檯途中遇到母親,才被發現,母親雖然訝異,並未阻止。少女又說,警察來臨檢的時候會有通知,自己都要往後門跑,不過警察通常都是例行公事,簿子簽一簽而已。
而業者、母親原本承認知道少女陪酒,但後來都否認,稱是少女故意亂講。母親又說,少女跟妹妹都在辦公室那邊,不會到客人吃飯的地方。少女在後來偵訊也否認,稱是情緒不好,有在吃情緒的藥。
但法院認為,少女指證歷歷,加上業者、母親原本也都坦承。業者改口被詢問時,竟直接稱沒有這樣說。少女母親則說每天都喝醉,警察問自己時都在亂講。法院認為,3人所辯都是虛狡卸責之詞,俱不足採信。對3人依犯意圖營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處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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