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林姓男子,去年(111年)12月26日凌晨3時許,帶了1把長約30公分的尖刀,騎機車前往「鎮海廟」停好機車後,先戴上面罩、口罩及穿上雨衣,隨後持尖刀進入超商,喝令店員打開櫃檯抽屜,林男搶走1萬8千元現金後逃離現場。
判決書指出,林男辯稱:我持刀進超商時,有向店員表示不會傷害他,只是單純要錢而已,我應該是恐嚇取財。辯護人則以林男雖有持刀進入超商,但並未指向店員身體,而且是店員說「錢你自己拿」。
林男拿抽屜的金錢時,店員並無抗拒阻擋,可見是店員不願抗拒,而非無法抗拒或難以抗拒,林男所為並非該當加重強盜,僅是恐嚇取財。
法官認為,按強盜罪之強暴、脅迫,祇須抑壓被害人之抗拒或使被害人身體上、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為已足,其暴力縱未與被害人身體接觸,仍不能不謂有強暴、脅迫行為;強盜罪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祇須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縱令被害人實際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成立。
超商店員向法官表示,超商的SOP就是安全第一,如果遇到搶劫,不要做反抗等激烈動作,生命比較重要,而且縱使沒有SOP流程,其面對林男拿刀進來超商也不會反抗,因為不想要受傷等語。
法官認,足見店員未反抗除了因為超商設置之SOP流程外,更因為擔心自己受有傷害,林男持刀強取財物之行為,已使店員畏懼而未反抗。法官日前依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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