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小花(化名),2021年2月因為腳酸,媽媽的男友假借按摩腳部時將手伸入小花短褲及內褲內撫摸她下體,小花下到後逃離現場後,傳訊息跟同學訴苦,同學於隔天跟小花媽媽說,媽媽男友向她下跪道歉,事後她提出告訴,卻因為已逾越6個月告訴期間,公訴不受理。
判決指出,2021年2月17日20時許,小花穿著短褲在家裡客廳吃飯,因為腳很痠,媽媽男友就叫她去媽媽房間要幫她擦藥。進房後,媽媽男友要她坐在床邊,他開始按壓小花的小腿,過程中手就慢慢往上移到大腿,後來手又移到下體處,並從褲管將手伸進外褲內按摩小花的鼠蹊部,接著將手伸進我的內褲裡面按下體外部約20多秒,小花感覺到他將手指伸進我的下體內部,便趕緊起身離離開房間,跑到1樓騎腳踏車離開。過程中並沒有求救、拒絕或反抗。
後來小花將過程告訴同學,同學再通知小花的媽媽,媽媽得知後,因為女兒說不想看到我男朋友住在那邊,後來我有跟被告說不要住這邊了,我也有叫被告跪在女兒面前道歉,被告有在我們的住處下跪,被告確實是因為按摩的事情道歉。嗣經小花向社工吐露,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等語。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被告係乘小花不及防備之際,對小花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接觸,尚未達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程度。準此,被告所為乃該當性騷擾犯行,足堪認定。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容有未洽。
法官審理後,按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性騷擾罪,須告訴乃論。且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茲因小花未於案發後之6個月內提出告訴,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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