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22歲余姓現役軍人,2023年透過網路遊戲認識國中少女(A女),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2023年1月,2人在余男當時的住處內,未違反A女之意願下,揪A女幫他口交,之後在2023年4月,在余男的新住處,也發生一次口交行為。後來A女就讀學校的生教組長發現異狀,經詢問A女後得知實情並依法通報。
法院審理,余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辯護人則為余男辯護指稱,余男與A女是基於男女朋友情愫,在交往期間,於2023年1月即4月發生2次口交行為,侵害相同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一罪論處較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法官認,余男2次犯行,間隔長達3月,時間尚非密接,地點也不相同,各次犯罪行為明顯可分,且都是2人獨處時,徵得A女同意後發生,足認2人發生之性交行為,是在當時2人共處情境下,所產生的慾念興起,而非接續前次性交行為之犯意。
法官審酌,余男於本案行為時年僅22歲,正值青壯、血氣方盛、思慮未周,透過網路結識A女,為滿足一時性慾而犯下本案,所為足以影響A女身心健康發展,行為固無足取,但余男犯行是在與A女交往期間,在徵得A女同意而兩情相悅之情況下發生,並非惡性重大之性侵犯。
法官考量,余男犯後坦承犯行,深感懊悔,並與A女及A女父母達成和解,若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法定最輕本刑即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余男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依法酌量減輕其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余男依犯現役軍人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