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保安警察保四總隊一名宋姓小隊長,去年(2023年)9月發現,放在寢室內的5000元遭到偷竊,經內部調查後,發現是一名林姓警員所為,依法送地檢署偵辦,檢方偵辦後依法起訴。
判決書指出,事發當時,林男是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警員(2023年10月2日退休),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利用身為警員身分,得以進入小隊長寢室內的機會。
分別在2023年9月3日下午2時許,以及同年月6日晚間8時許,侵入第一小隊長寢室內,分別竊取宋姓小隊長放在床上皮包內的現金3000元、2000元得逞。林男鑿是對於犯行向法官坦承不諱,
法官審酌,林男身為警員,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為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且以假借職務、侵入住宅之方式,犯下加重竊盜犯行,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及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實屬不該。
法官考量,林男犯後坦承犯行,日前依法宣判,林男被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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