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2018年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婚後感情初尚屬融洽,不料,阿國不思從事正當工作獲取穩定收入,每日酗酒還不支付家庭生活開銷,更在2022年5月16日酗酒後發生衝突,拿物品欲要打小萱,小萱只好搬回娘家迄今,雙方分居超過1年半,小萱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阿國辯稱,結婚前小萱就知道他有就有飲酒習慣,他先前沒有工作室因要照顧未成年的子女,他雖然曾在2022年5月16日有想要打小萱,但那是因為與小萱吵架,導致情緒不穩定才會如此。
法官認,阿國酗酒是不良之惡習,且他以已步入婚姻、育有子女,已非僅為自己負責,尚須對配偶、子女負責,自不能僅以其婚前已有此習慣,正當化此種惡習。
而阿國空言其無業、無收入,是為了照顧未成年子女,但阿國有酗酒習慣,衡諸常情,實難與幼兒作息同步,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無業在家是專職照顧未成年子女,難信其此部分所辯屬實。
再者,任何人均應理性互動,無論情緒如何,均不應對他人施以肢體暴力,阿國僅因情緒不穩定即欲攻擊小萱,而離家與阿國分居,自有正當理由,而雙方分居迄今已超過1年半,阿國諸多行為,在一般人之婚姻生活中,實難期待配偶忍受,繼續與其生活。
法官審酌,雙方難再有共同經營美滿生活之可能,難期待仍有維持婚姻之意願,且就該離婚事由可歸責於阿國,小萱請求離婚應予以准許。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雙方均無不適任親權人之處,阿國則表示,小萱如果願意就由她負責,可知阿國的親職意願不高,為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由小萱任之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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