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男駕駛因行駛於文林路與中正路口時,遭員警當場舉發違規「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挨罰3600元,男駕駛認為已暫停禮讓所有行人,唯一沒禮讓的是家人,便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男駕駛家人有拋棄優先路權的默示意思,且當時人車距離無危害家人安全之虞,裁定撤銷原處分免罰3600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去年6月間一名男駕駛開車行經台北市文林路與中正路口時,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遭到員警當場舉發,男駕駛雖有陳述意見,但經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定違規,男駕駛挨罰3600元罰鍰。

男駕駛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下已經禮讓所有行人,唯一未禮讓的行人是家人,但因考量到交通的順暢,便在家人的示意下,以安全方式先行通過路口,卻沒想到因此挨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有絕對路權,不會因行人的身分而有所不同,車輛距離行人3公尺以內,應一律禮讓,原處分是依法裁罰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舉發員警的密錄器影像,發現男駕駛行駛至事發路口時,有先等待行人穿越道上的多位行人通過,而車輛部分車身才進入行人穿越道,同時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男駕駛家人,則停下未繼續通行,而男駕駛的車輛便從家人前方通過,當時人車距離約2至3組枕木紋間,相當於約2.4公尺至2.8公尺之間,待車子完全通過行人穿越道後,男駕駛家人才繼續前行至路旁上車。

法官認為,男駕駛已有依法先禮讓多數行人,但後方又有其他左轉車輛於事發路口停等,該路口交通順暢遭受影響,男駕駛家人示意先行通過,他才將車子先通過並停靠路邊讓家人搭乘,雙方已達成共識,可見男駕駛家人有拋棄其優先路權的默示意思,加上該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未與男駕駛家人的距離過近,無危害家人安全之虞,採信男駕駛的說詞,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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