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監獄同房舍的2名舍友前年5月發生其中一名舍友趁對方吃安眠藥入睡後,偷偷手伸入對方棉被撫摸下體,接著再把頭伸入棉被幫其口交,對方感覺不對勁後掀棉被查看,發現有顆頭在猥褻他,法官一審認定被告舍友積極和解、有悔悟想法,判刑1年8月,案經上訴遭駁回,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A男與B男為臺北分監同房舍的舍友,A男在前年5月7日半夜2點多趁B男服用安眠藥後,處於熟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先將手伸入B男棉被內撫摸其陰莖,再將頭伸入棉被內對B男口交,以此方式對B男性交得逞。
A男挨告後積極與B男於達成調解,委託家屬匯款和解金,法院認定A男犯後已誠實面對其犯行,態度尚佳,足認其確有悔悟之心,考量到A男僅國中學歷,之前以幫家裡送便當為業,經濟狀況小康,一審依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二審高院指出,一審已把A男坦認犯行、達成調解、支付調解款項等犯後態度及智識程度等列為量刑因子,判處1年8月,與本案所能減刑的最低刑度1年6月相較僅差距2月,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因此合議庭評議後認為一審判決無誤,日前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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