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規定每年8至12月禁止捕捉、販售抱卵母蟹,違者可開罰3至15萬元,不料今天有民眾在彰化縣員林市華成市場發現攤商公然販售抱卵母蟹,總共28隻,縣府稽查人員獲報到場,攤商還辯稱不知道不能賣,現場製單並要求禁止販售,成今年首罰。
中央自2014年起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善泳蟳及旭蟹等蟳蟹類的抱卵母蟹。今年又新增,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及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的蟳蟹類。
不過今天有民眾在員林華成市場發現有2家漁貨攤竟販售「抱卵母蟹」,主動通知縣府農業處,稽查人員到場後,攤商還辯稱不知道不能賣,表示這些抱卵母蟹是一早到埔心漁市場批發的。
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長邱奕志證實,今天確實接獲民眾檢舉,獲報後立即派員到場稽查,發現有2家攤商各持有14隻抱卵母蟹,放在裝有冰塊的保麗龍箱販售,當場製單取締,該案也是全縣首起違例案件,提醒民眾在這段禁撈、禁售期間,縣府會不定期到各市場稽查,呼籲攤商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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