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剛遞補上新竹縣湖口鄉縣議員的范振龍,去年參選時請范姓宗親們協助蒐集受賄名單,並指示宗親發給選民現金1000元、非宗親則500元,新竹地方法院一審依交付賄賂罪將范振龍判刑2年,緩刑5年,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一審以刑法59條情可憫恕減刑未恰當,改判囚3年2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范振龍在2022年9月2日登記為新竹縣第2選舉區縣議員候選人,詎其為求順利當選,竟請託宗親范秉興在新竹縣湖口鄉進行現金買票,對方再請他人協助買票,分別以每票500至1000元不等現金向選區有投票權之人買票,在縣議員選舉中投票予范振龍。

台灣高等法院考量范振龍、范秉興坦承賄選之犯行,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但並無情可憫恕,符合刑法59條減刑之處。 將范振龍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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