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在新北市新店區購買大樓建案的27名住戶,聯合對建商提告,指控建商銷售廣告宣傳,大樓社區擁有交誼廳、健身房、棋藝室,但入住後都沒有施作這些公設,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建商不完全給付,判決須賠償23人共162萬多元。可上訴。
林等27人提起求償訴訟主張,建商在2010年在新北市新店區興建大樓建案,在銷售廣告等資料宣傳該社區擁有交誼廳、健身房、棋藝室、空中花園之公共設施,他們因相信而各自與建商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買受房屋及坐落基地。
他們說,入住後才發覺建商公司未興建前述公設,致他們受有房地價值減損之損害,請求公設未施作所致價值減損之損害,並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高院更一審認定,27人與建商間之買賣契約,契約附件「頂樓公共空間美化示意圖」中繪有交誼廳、健身房、棋藝室及文字註記,但該公司卻未給付,致房屋價值減損1.41%,判決建商合計應賠償162萬63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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