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台中市豐原區A男與B男是鄰居,去年(111年)10月24日下午5時許,雙方因為機車噪音問題發生爭執,B男出手推A男胸口,C男見狀上前勸架時,卻與A男爆發口角,雙方互相拉扯、扭打,導致A男頭部、胸部有挫傷、臉部有開放性傷口、右膝擦傷等,C男則是臉部瘀青;3人互不相讓堅持提告。
檢警偵查時,C男坦承不諱,但A男與B男則矢口否認犯行,A男辯稱:「B男有打我,C男推我、打我,我有打到C男,但我沒有傷害之故意」;B男則辯稱:「我有推A男,但我是要防衛,沒有傷害對方的意思。」
檢方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顯示,B男確有出手猛力推戊男胸口,導致A男因此退後數步,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期也胸部挫傷,足認B男猛力推打成傷。而B男在警詢中證稱,A男揮拳毆打C男,導致C男臉部瘀青等。
檢方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日前判決,A男、B男均依犯傷害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C男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可以科罰金。可上訴。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