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發現妻子與她的公司男同事,在公司內發生性行為,他提告要求該名男同事賠償。法院審理時,妻子坦承與男同事利用午休時間,在公司不同樓層的殘障廁所嘿咻3次,且或坐在馬桶上或將外套鋪在地上進行性行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該名男同事須賠償20萬元確定。

人夫提告表示,妻子在去年進入一家知名的網購公司任職而結識該名男同事,但去年4月間對方在該公司大樓殘障廁所與妻子發生多次性行為,侵害他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他身心受有痛苦,須給付精神慰撫金40萬元等語。

法院審理時,人妻向法官坦承與男同事性行為的地點有2次在公司17樓的殘障廁所、1次在13樓的殘障廁所,且因殘障廁所空間有限,本來想說用站著從後面,但因為男同事太高,沒有成功,後來改成對方坐在馬桶上她坐上去,有次是外套鋪在地上發生性行為。

一審及二審都認定,該名男同事多方引誘人妻,發展男女交往關係,並在公司大樓殘障廁所與人妻發生至少3次性行為,行為已超過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判賠人夫2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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