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山頭水庫設光電板引起爭議,不少立委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觀光發展條例》、《地質法》、《國家公園法》,欲加嚴光電板環評及設置標準,立法院今日下午將進行朝野協商。環團強調,不應全面一概全面禁建,而是要將會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光電納入環評,例如室內漁電容易有假養殖情形,也對生態衝擊更大,應納入環評標準。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表示,近年政府大力推展再生能源,因制度規畫不善就草率上路,廠商全台圈地種電,造成諸多生態及社會問題,錯誤資訊、地方勢力不當介入、政治攻防更進一步將光電推上風口浪尖,人民對光電避之唯恐不及,但面對氣候變遷,我們沒有放棄再生能源的空間,支持光電環評納入修法,但修法內容應完善,否則恐造成光電發展全面停滯。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僅納入地面光電,此將加速光電廠商開發「室內漁電」,然而室內漁電對於生態衝擊更大,也容易有假養殖的情形,建議針對室內漁電討論納入環評標準。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表示,草案要求所有敏感區位的光電,無論規模大小皆須經過環評,恐不利專業農漁民、公民社區自主開發光電等較無爭議的光電發展,建議仍應逐一檢討「個別區位及光電型態設置一定規模(含累積開發)以上」確有對於環境影響的開發類型,始納入環評。
針對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指出,國家風景區畫設目的是為「觀光」,並非皆與光電開發衝突,不應一概全面禁建,不過雲嘉南風景區與養殖區域重疊性高,目前草案僅限制地面光電,此將加速光電廠商開發環社問題更大的「室內漁電」,建議僅限制地目變更型光電,並另行針對一定規模(含累計開發)以上光電設置,訂定景觀管理規範。
此外,針對地質法修正草案,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表示,地質敏感區例如地下水補注區、斷層區等,與光電系統設置的敏感因子較無直接關聯,不應全面禁建光電,建議限制地質遺跡、山崩與地滑區位。至於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建議應針對不同使用分區建立不同強度的土地規範,完全禁建應僅限於特定分區。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