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提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草案,提及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立委賴品妤質疑,雇主及勞工權利不對等,要如何期待被害人不接受雇主道歉?勞動部部長許銘春說,希望能達成修復式正義。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邀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就「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詢答。
立委賴品妤表示,僱用人與勞工的權利不對等,但草案卻開了小門讓加害人可用道歉以減輕或免除罰鍰,但如何期待道歉是真心悔改呢?被害人是否可能會因為不被報復,勉強同意呢?
立委洪申翰提及,法案中提及當雇主為性騷行為人時,勞工可以申請留職停薪,但申請留職停薪當下就沒有任何薪資,反而對申訴的勞工是懲罰,建議應讓勞工可以選擇居家工作或成立如性騷擾基金等予勞工一定的津貼。
許銘春說,加害人道歉減輕或免罰僅限「情節輕微」,希望不要一直糾葛、讓勞資關係緊張,至於「留職停薪」是讓勞工有選擇權,並非懲罰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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